(2017)津0116民初8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凡野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梦乐城(天津)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梦乐城(天津)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687号原告: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子洪区。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负责人:古泽康之。被告:永旺梦乐城(天津)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中根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野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梦乐城(天津)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