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郭强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35号张良、卫学勤: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郭强盗窃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04)侯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强因在共同经营服装的过程中与张良发生纠纷,于2003年6月13日晚10时,从临汾市租了两辆加长131货车并雇用8名民工,将侯马市桥头市场库房内的大部分衣服拉走,次日8时许,原审被告人郭强电话通知张良到临汾市处理拉货事宜,后原审被告人郭强被捕,其妻段黔红将所拉货物全部卖掉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两份修改过的合伙经营合同、合作协议书、临汾市中山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卫翠莲、段安平查账笔录、汇款凭证、借条等书证,证人尚某、田某、鲍某证言,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郭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你们申诉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系原审被告人郭强与张良在共同经营服装生意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强无罪是正确的。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