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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再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再144号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磊。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再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