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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红军申请刘跃宙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军,刘跃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4号之一申请人姜红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晶,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跃宙,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姜红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跃宙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姜红伟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产为申请人姜红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红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姜红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万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