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财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红军申请刘跃宙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军,刘跃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4号之一申请人姜红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晶,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跃宙,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姜红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跃宙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姜红伟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产为申请人姜红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红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姜红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万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