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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7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格绒泽仁与黄明峰、黄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绒泽仁,黄明峰,黄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格绒泽仁,男,藏族,出生于1963年3月,四川省稻城县人。被执行人黄明峰,男,藏族,出生于1965年3月,四川省稻城县人。被执行人黄晶,女,藏族,出生于1989年9月,四川省稻城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稻民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稻城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明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稻城县支行所持有账户622XXXXXXXXXXXXXXXX18中的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桑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支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