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毕力格申请执行贾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75号申请人: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贾生,男,蒙古族,杭锦旗交警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执行毕力格申请执行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