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仕坤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仕坤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93号罪犯陶仕坤,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仕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仕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陶仕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陶仕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仕坤在服刑考核期间曾因违规被扣3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273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5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陶仕坤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400余元,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履行不积极,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陶仕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陶仕坤考核期内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不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仕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