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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陈关宇、缴秀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陈关宇,缴秀花,廊坊百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廊坊市文安县兴文道***号。被告:陈关宇,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缴秀花,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廊坊百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文安县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诉被告陈关宇、缴秀花、廊坊百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关宇、缴秀花、廊坊百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