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聂秀英、洪岩诉与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秀英,洪岩,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3号原告聂秀英,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洪岩,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马宪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秀英、洪岩诉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秀英、洪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二、原告聂秀英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寿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