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711号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12小区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兆鹏。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