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方奔驰客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吴建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北方奔驰客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建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北方奔驰客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涛。被执行人:吴建存,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北方奔驰客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存买卖车辆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