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淑香、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香,马健,周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孙淑香,女,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潍坊市住建局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马健男,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周志梅,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孙淑香与被执行人马健男、周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梅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志梅的公积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