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初6509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伟,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经典物业公司)与被告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少柏与人民陪审员柯友宝、杨海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少柏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系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告黄伟系该小区业主。截止2014年7月24日,被告黄伟共欠缴物业服务费计7172元。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多次催要,被告黄伟均拒绝。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黄伟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7172元、违约金2152元;2、被告黄伟承担诉讼费。被告黄伟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与武汉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德大公司选聘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对“锦绣人家”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其中,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2元/月、商业物业1.5元/月,后调整为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元/月,按季度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1%标准支付违约金。2005年8月23日,经典物业公司与被告黄伟签订《接管验收记录》,该记录确定,被告黄伟接管验收“锦绣人家”小区13栋2单元1201号房(建筑面积116.55平方米)并入住该小区,被告黄伟在业主代表上签名。现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认为,被告黄伟拒交物业费,2009年6月8日至2014年7月24日,共计61个月16天,7172元。2014年7月24日,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与“锦绣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关于锦绣人家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确认书》,该确认书明确了:2014年7月24日17:00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正常终止物业服务。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认为,被告黄伟违约侵害了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签订的业主接管验收房屋《接管验收记录》、物业管理权移交的《移交确认书》,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有义务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2009年6月6日,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与德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对“锦绣人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法有效,其中,合同重新协议后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1元/月、平方米,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上述约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该约定对“锦绣人家”小区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被告黄伟与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签订房屋《接管验收记录》后入住小区是该小区业主之一,应当遵守协议,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7172元。被告黄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缴纳相应违约金。但是,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较适宜。因此,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黄伟支付物业费7172元、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172元及违约金(以7172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被告黄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伟负担(此款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已预付,被告黄伟应付部分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少柏人民陪审员 柯友宝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