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田金国、田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田金国,田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48号原告:李金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田金国,男,汉族。被告:田德庆,男,汉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利息212500元,共计712500元;2、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田金国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田金国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被告田德庆自愿为被告田金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金龙与被告田金国、田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两被告。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两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5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109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红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