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88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3月11日,汉族,酒店服务员。被告:唐某,男,生于1973年5月6日,汉族,艺苑小区保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转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 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