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467韩政与张丽、杨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韩政,杨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政,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审被告:杨旭峰,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韩政、原审被告杨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为1920元,由上诉人张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