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467韩政与张丽、杨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韩政,杨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政,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审被告:杨旭峰,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韩政、原审被告杨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为1920元,由上诉人张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