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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诉鹿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鹿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72号原告: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史志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桑德进,吉林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楠,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鹿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