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志彬与齐宏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彬,齐宏生,淄博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正本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27号原告李志彬,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亮,青州益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宏生,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淄博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972****K。负责人李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朱凯军,该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彬诉被告齐宏生、淄博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齐宏生、淄博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李志彬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议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