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文红艳与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红艳,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713号原告文红艳,女,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41257233。住所南阳市建设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卫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雪峰,男,系该单位人事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军,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红艳与被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红艳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红艳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