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一正与廖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一正,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赵一正,男,生于1941年5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斌,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一正与廖斌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中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廖斌赔偿赵一正、赵录、许清莲损失130458.1元,赵一正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前廖斌已赔偿4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前赵录死亡,案件前期执行过程中2007年通过廖斌之母雷素丽付许清莲1800元,2014年2月被执行人廖斌履行1900元。因被执行人廖斌曾外出下落不明多年,后返家,但其无履行能力,本院考虑到申请人许清莲年老多病的状况,先后多次给予救助。其中2011年1月22日本院救助许清莲1000元,2012年2月17日救助许清莲2000元,2013年1月30日救助许清莲2000元,2013年4月通过县妇联付许清莲妇女儿童维权专项救助3000元,2014年1月21日本院救助许清莲2000元,2015年2月11日本院救助赵一正3000元,2016年2月19日通过县政法委争取专项救助40000元,2017年1月24日本院救助赵一正3000元。期间许清莲于2015年12月死亡。目前执行及救助累计已付申请执行人59700元,尚差30758.1元未能执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恢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