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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张某,刘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经某某,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于某某,理事长。被告:马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某、张某、刘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接受张某某存款的单位为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而张某某以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马某、张某、刘某、高某某亦为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博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人。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退回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