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霞与陈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陈修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479号原告:王霞,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修萍,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王霞与被告陈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修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修萍偿还其借款135000元。事实和理由:陈修萍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承诺2015年2月15日归还50000元到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时至今日,陈修萍分文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陈修萍未作答辩。王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居民身份证、2015年1月18日陈修萍出具的借条。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8日,陈修萍向王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霞135000元现金,2月15号还5-7万元,余额4月份还清。后陈修萍未按借条中的承诺偿还借款,王霞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修萍向王霞借款135000元,有陈修萍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修萍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霞要求陈修萍偿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修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修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王霞借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0元,由陈修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华人民陪审员 刘红人民陪审员 徐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