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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668徐宏廷与石宝斌、赵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廷,石宝斌,赵士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668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宏廷,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石宝斌,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士荣,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宏廷与被告石宝斌、赵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被告石宝斌、赵士荣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徐宏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石宝斌、赵士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其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廷撤诉;本案按反诉原告石宝斌、赵士荣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徐宏廷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捷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郭家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