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小朵与潘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小朵,潘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26号申请人:金小朵,女,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申请人:潘璐,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金小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璐所有的坐落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4号(产权证号:0236**)的房屋。申请人金小朵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小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璐所有的坐落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4号(产权证号:0236**)的房屋。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申请人金小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