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书文与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文,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崔书文,男,1972年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沙志军,男,1968年生,汉族,住晋城市。本院在执行崔书文与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