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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书文与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文,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崔书文,男,1972年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沙志军,男,1968年生,汉族,住晋城市。本院在执行崔书文与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