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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石玉斗等与被执行人李中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斗,杨振梅,李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02号申请人石玉斗,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杨振梅,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中堂,男,生于1982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石玉斗等与被执行人李中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