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861胡电侠与高奎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电侠,高奎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861号原告:胡电侠,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则(系原告丈夫),男,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保华,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高奎岭,男,1971年8月26日生9,汉族,居民,邳州市号。原告胡电侠与高奎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胡电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电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胡电侠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