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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民委员会诉张玉玲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张玉玲,李东旭,郭德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艳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玲,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旭,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原审被告:郭德林,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分行信贷员,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上诉人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玲、李东旭、原审被告郭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桦南县土龙山镇振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36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莹审判员 姜广武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