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方照祥与何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照祥,何志明,方照祥,何志明,方照祥,何志明,方照祥,何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51号原告:方照祥,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何志明,男,30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方照祥与被告何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方照祥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照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照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