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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欧。被执行人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柳。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洪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