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振奉与苏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奉,苏秀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882号原告:黄振奉,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苏秀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黄振奉与被告苏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振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秀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7日,被告苏秀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苏秀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振奉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秀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