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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丹阳市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朝坤房屋买卖合同纠���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朝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3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缇香花园19幢19-25室。法定代表人:韩建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重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坤,男,1955年9月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友良,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阳市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的给排水管道损坏时超过了约定的保修期限,案涉损失也不是因厨房渗漏所致,与厨房防水保修期无关;被上诉人将案涉管道全部封闭,疏于管理;一审法院认定受损范围和损失数额不合法。王朝坤二审辨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朝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德欣公司赔偿损失20500.61元;德欣公司维修总下水管;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德欣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朝坤购买了德欣公司开发建设的缇香花园二期20幢二单元304室房屋。2009年11月17日,德欣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王朝坤。之后,王朝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11月,20幢二单元204室住户通过电话联系王朝坤,称其家中可能漏水。当月24日,敲掉王朝坤家厨房总下水管的外包墙面后,发现王朝坤家中厨房总下水管接头部位断离,造成了漏水。随后,王朝坤对断离部位进行了处理以防再漏水。另查明,因缇香花园二期20幢二单元304室房屋厨房总下水管接头部位断离造成漏水,室内地面及墙面等多处受损。因德欣公司对王朝坤主张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受损部位制定修复方案,并委托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修复费用为20500.61元。王朝坤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0元。德欣公司认为修复方案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均不合法,法院的谈话笔录不能作为确定受损范围和受损项目的依据,法院的通知书中亦未明确需要德欣公司到场确定受损范围和项目;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造价书仅描述了客观上对受损的室内装修进行修复的费用,不能说明基于德欣公司的责任产生上述费用;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该费用与本案无关,鉴定费用应当由王朝坤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德欣公司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德欣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交付房屋,王朝坤于2014年11月24日确定系家中厨房总下水管接头部位断离造成漏水,从而导致家中多处地面及墙面等受损。虽然王朝坤发现漏水原因的时间距房屋交付刚超过5年,但从发现漏水点的过程以及王朝坤家中受损程度可以推断,厨房总下水管早已断裂,漏水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而厨房属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最低保修期为5年,故德欣公司负有维修责任。王朝坤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漏水问题以便及时���理,导致室内多处受损,亦有过错,酌情认定王朝坤自负10%的责任。德欣公司认为王朝坤擅自封闭管道造成管道破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合理,在鉴定过程中,曾多次通知德欣公司到庭确定受损范围和项目,但该公司均未到庭,其未到庭行使诉讼权利应自负法律后果。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鉴定部门已经对受损财产(包括厨房总下水管)作出修复方案,并依照修复方案对修复费用作出估价,故参照两份鉴定报告,确认王朝坤自行修复受损财产,由德欣公司给付相应的费用。判决:一、德欣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朝坤经济损失18450元;二、驳回王朝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313元,由王朝坤负担1531元,德欣公司负担13782元。(此款王朝坤已预��,德欣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王朝坤支付)。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发现管道损坏漏水时,距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已近五年,距离上诉人两年保修责任期限届满时已近三年;正常使用情况下,管道损坏导致漏水,不可能在近三年时才被发现;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两年保修责任期内案涉管道已经损坏;故应当认定案涉管道是在上诉人保修期限届满后损坏。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是因排水管道损坏,漏水造成的损失,因案涉管道是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损坏,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因该管道损坏,漏水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装修时完全封闭了案涉排水管道,为了检查、维修该管道,破坏装修层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应由上诉人负担。案涉厨房排水���道受损漏水后,水在防水层外自然流淌到厨房外,造成相邻的餐厅、客厅、过道等处地面遭水浸,相应的损失与厨房防水层是否损坏无关。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主张的餐厅、客厅、过道地面等处遭水浸受损是案涉厨房防水层损坏所致,故一审法院以案涉管道漏水时间应在案涉厨房防水保修期内,上诉人负有维修责任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朝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朝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