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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已自行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人西安畅达气体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