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海霞与孙保民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霞,孙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冯海霞,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孙保民,男,1971年66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6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霞与被执行人孙保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冯海霞于2017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孙保民给付抚养费3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孙保民未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冻结孙保民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并扣划给冯海霞。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