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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1涂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念,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随县。曾因偷窃,先后于2007年12月、2008年6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七日,又先后于2008年7月、2009年11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各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涂念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涂念退赔被害人孙某某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千三百二十四元零四角及手链1条。被告人涂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涂念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念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辛以春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