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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国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国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3号罪犯夏国清,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国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国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夏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清系病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无法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85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夏国清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国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