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民初3071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平,该单位法务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收集证据,财产保全。被告: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白沙村路103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货款97,003.58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及差旅费。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合作单位,原告按被告需要向被告供货,截止2016年,被告欠原告货款97,003.58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被告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年业务合作单位,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原告委托被告销售药品,截止2016年6月21日原告给被告给出具对账函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97,003.58元。认定上述事实依据《对账函》1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7,003.58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给付办案差旅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货款97,007.58元及利息﹙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至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2.00元,财产保全费1,12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晓惠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罗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文博—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