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晏小军、刘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小军,刘小敏,刘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晏小军,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小敏,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绍芳,女,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小军与被执行人刘小敏、刘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小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