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89号之一申请人: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古荡路北段。电话:1563792****。法定代表人:肖保琰,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全贵,总经理。申请人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洛阳市久兴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二、解除申请人洛阳衡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豫C5A6**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