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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植赵彩华与王朝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植,赵彩华,王朝海,王朝清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003号原告:王植,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赵彩华,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第三人:王朝清,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朝海,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植、赵彩华诉被告王朝海、第三人王朝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