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方青、李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青,李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方青,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伟,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方青、李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方青、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吴方青、李伟因沙子数量问题与徐某1、徐某2发生争执,遂与郭强、朱玉灯一行四人乘汽油船至蚌埠市新港码头北淮河水面徐某1货船上,与徐某1、徐某2发生推搡。被告人吴方青、李伟将被害人徐某2推打倒地,又用脚踢被害人徐某2,造成被害人徐某2鼻骨骨折。2017年2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徐某2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当庭查实,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方青、李伟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投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方青、李伟亲属赔偿被害人徐某2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徐某2已对吴方青、李伟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方青、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赔偿谅解材料、证人徐某1、郑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方青、李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方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