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2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2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5035-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权,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67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宁波市鄞州区的动产一批。同月19日10时,买受人关金福(公民身份号码为)以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宁波市鄞州区动产一批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宁波市鄞州区的动产一批【详见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威远评报字[2016]074号资产评估报告,但数量、质量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及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关金福,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关金福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