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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335号原告: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秀,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英萃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曲阜市福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