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鸣诉陆建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鸣,陆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37号申请人:柴鸣。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生,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建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柴鸣与被申请人陆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柴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建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柴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建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