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宽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宽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宽宽,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宽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德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宽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宽宽从巨野县煤田医院车棚内,将被害人闫某的爱德森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0元。2、2017年1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周宽宽从巨野大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的爱德森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3、2017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宽宽从巨野县北关宠物医院附近的谢集罐子汤门市前,将被害人贾某的“福田”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96元。以上,被告人周宽宽共盗窃作案三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1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宽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被盗“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照片等;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人冯某、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贾某、闫某等人陈述;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菏巨价认定〔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宽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宽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宽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宽宽被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害人贾某的“福田”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被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宽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宽宽退赔被害人闫素苓、张瑞迪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永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