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财保4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13号。负责人:侴宇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海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法定代表人:林守信,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古县古阳镇下辛佛村。法定代表人于永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古县古阳镇乔家山村。法定代表人:曹铁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向本院提供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4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附申请保全财产明细)。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数额以人民币304100000元(叁亿零肆佰壹拾万)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段艾生审判员 车俊娥审判员 王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