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建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吕建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798号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凤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庭,男,成年人,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