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与吴某、袁某、张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吴某,袁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吴某、袁某、张某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刑初57号被告人吴某、袁某、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已自动退还赃款2535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杨 驰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