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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丽芳因诉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丽芳,女,1953年5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丽芳因诉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北安市住建局)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行终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安市住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体、不规范、不合法,导致李丽芳不清楚该行为是否违法,诉前信访主张仅要求赔偿损失,系因其不知道该行为不合法。自李丽芳信访开始,没有任何机关或个人书面或口头提示过诉权及诉讼期限,此种情况应属“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而且适用不动产诉权起诉期限可以延长至20年的规定。北安市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李丽芳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对李丽芳显失公平、公正。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是根据不同情况,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适用的情形依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及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本案中,李丽芳称其于2012年7月知道其承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其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李丽芳主张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没有事实依据,是对法律的误解,此规定仅在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李丽芳于2012年7月即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6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即便按李丽芳所称,应扣除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因信访耽误的时间,李丽芳于2012年7月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6年7月起诉,依然超过了法定两年的起诉期限。李丽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对李丽芳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李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