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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丁飞、李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丁飞,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17号。负责人何秀平,行长。被执行人丁飞,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春霞,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丁飞、李春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